回访审查调查对象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 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促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更加廉洁高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主体
干部监督室负责抽取部分审查调查案件开展回访工作,回访工作原则上在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进行。
二、回访对象
主要回访三类人员:一是审查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二是审查调查对象;三是与审查调查对象相关的其他人员。
三、回访内容
重点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审查调查程序是否规范;
2.是否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审查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是否秉公执纪执法、文明办案;
4.是否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是否存在违规接触审查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或不当交往情形;
6.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打招呼、办私事,谋取私利;
7.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8.是否存在说话随意、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特权思想、特权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听取回访对象有关意见建议。
四、回访方式
主要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相关业务部室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五、回访结果运用
回访完成后,干部监督室及时汇总回访情况,定期报委领导。对回访中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对回访中收到的问题线索或反映,按照问题线索处置规定办理;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诽谤纪检监察干部的严肃查处,对受到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保护,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