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如何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类情形未作专门规定,实践中一般区分情况适用《条例》中有关失职渎职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条款处理。2015年修订《条例》时,吸收了201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内容,新增了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本条内容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2018年修订《条例》时调整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未作修改。2023年修订《条例》时,删除“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身份要求,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全体党员;删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限制要求,明确“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释放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全覆盖规制、零容忍查处的强烈信号。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其一,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党员、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或者服务于经济建设,区分其行为是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还是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要根据上述规定准确判断,不能把正常履职与干预和插手行为混为一谈。
其二,须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实践中,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比如,有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招投标环节,与招标人内外勾结,采取应招未招、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方式,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违法变更、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又如,在土地出让环节,有的授意相关部门为特定开发商“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条件,或者违规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容积率等关键指标。再如,在政府采购中,有的通过设置排他性技术参数、业绩门槛等“隐性壁垒”,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还有的违规干预中介机构选聘,指定与其有利益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比如,有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选定资产评估中介、拍卖公司或与其串通,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中,通过压低估值“贱卖”国有资产,通过高估私营企业资产增加政府或国有企业收购成本;或提前透露底价让相关公司中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又如,在国企兼并重组中,有的不顾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强行推动合并,导致国有资产整合失败。再如,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中,有的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个人拍板决定巨额资金投向,甚至将项目违规交给亲友控制的企业承建。
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比如,有的通过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或资质违规审批通过;或在不符合相关出借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向私营企业借贷财政资金。
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比如,有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国有企业负责人暗示、授意、强令、施压,致使国有企业在与私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中放弃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是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比如,有的个人擅自决定,将集体土地、山林、鱼塘等无偿或以显失公平的价格租赁给其他人长期使用等。
实践中,干预和插手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多通过暗示、授意、打招呼等非正式、非明确方式实施。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职权范围、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书证等综合判断。即使行为人对相关市场经济活动未明确要求、指示,但其言行已能让对方“心领神会”,或者虽未直接下达书面指令,但其行为实质上影响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均可认定其实施了干预和插手行为。
其三,情节较轻即可构成违纪。《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轻重,要根据干预和插手的方式、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或损失后果综合衡量。
二、有责性
《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这种故意,核心在于对行为违规性的明知,而不以行为人必须预见到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等具体后果为前提。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多样,或为本人、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或出于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均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区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与违反廉洁纪律、相关职务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往往是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手段,需准确定性。
一要注意与违反廉洁纪律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为了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行为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行为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同时存在权权交易行为,则该行为既违反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又违反了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执纪规则,这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一般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廉洁纪律相关条款处理。
二要注意与职务犯罪的区分。若干预和插手行为涉嫌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法律。如果行为人在干预和插手过程中收受财物,则涉嫌受贿犯罪;如果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涉嫌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如果行为人作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干预和插手,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涉嫌更为具体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对此,应坚持纪法贯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再同时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
注意与《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关系。《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内法规,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与上述制度相衔接,2023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受他人请托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不仅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反而实施了干预和插手行为,则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注意强化系统施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根源在于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制约不到位。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张利春,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