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爱民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29日,东营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梁爱民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梁爱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并对涉案款项和财物作出判决。

东营区法院查明: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爱民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部主任、东营石油分公司副经理、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向石大胜华实验厂协调补偿柴油后私自销售,向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协调补偿油款、向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溢余油”销售等方式,将相关款项资金占为己有,共计701.9704万元。
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爱民利用担任东营石油分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调度配送中心主任、经营管理部主任、副经理、经理的职务便利,或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薛某在购买、经营、销售成品油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薛某贿赂,共计819.096455万元。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爱民利用担任东营石油分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为杜某、韩某、李某、孙某、吕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们的贿赂款分别为80万元、6万元、6万元、2万元、2万元。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爱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01.97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5.0964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梁爱民的犯罪事实、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前后的表现,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