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石油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山东石油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赵顺本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1年11月12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国滨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化山东石油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山东石油分公司原副总经理赵顺本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顺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顺本利用担任中国石化山东石油总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副总经理,山东石油分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销售山东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油品及油品添加剂采购、油品串换、油品运输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35.95892万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顺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