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组和县委巡察组设立监督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监督执纪执法风险,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参照市里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时,应当在审查调查组、巡察组设立监督员。
第三条 审查调查组、巡察组成立时,由组长从本组成员中确定一名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的同志作为监督员,向干部监督室书面报备,并由组长在本组范围内宣布。
第四条监督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对干部监督室负责,主要对本组成员履职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接触相关人员和跑风漏气、故意泄漏工作信息的情况;
2.是否存在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情况;
3.是否存在借办案或巡察之机向有关单位打招呼、办私事,谋取私利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5.是否存在说话随意、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特权思想、特权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审查调查组、巡察组组长对本组成员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组长应当支持监督员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组内其他成员要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监督员应当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并向干部监督室负责同志报告,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第七条干部监督室应当做好与监督员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报告。
第八条审查调查组、巡察组工作完成后,监督员应当在一周内向干部监督室书面报告本工作组及各成员监督情况,履行完报告程序后,监督员本次职责完成。
第九条干部监督室汇总情况定期报委领导,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或情况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力,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诽谤监督员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