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点项目推进和解决企业困难实行备案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推动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和解决企业发展困难,更好发挥区纪委监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职责作用,进一步把区纪委监委“主业提升年”活动做实做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和重点工程项目,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各项目主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全区643名驻企联络员,定期征集企业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事项,分为工业、建筑房产业、批零住餐业和服务业四种类别,分别向工信、住建、商务、服务业办等部门移交,同时报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区纪委监委日常受理以及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也要及时移交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登记,形成台账备案,并由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挂牌督办。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负责该方面工作的总体牵头协调和对内督促调度,对收集到的企业困难问题及时向对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交,并形成总台账。同时,督促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台账,挂图作战,监督相关单位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把工作抓细抓实。
第四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把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列为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到项目一线和企业基层了解实情,督促职能部门单位推进解决。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采取简单要报表、听汇报,浮在面上大而化之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树立问题导向,对推进重点项目不力、解决企业困难效率低下的部门单位,采取责令作出情况说明、提醒约谈、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督促,对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破坏营商环境情节突出的,作为问题线索向区纪委监委机关汇报移交。
第六条 区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重点项目推进和解决企业困难备案监督情况的工作汇报,将其纳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考核评估内容。
第七条 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