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规章,结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鲁编办发〔2019〕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东营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要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目录》(东编办发〔2019〕4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乡镇(街道)、县直职能部门单位因不依单履行“属地管理”的规定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在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规范“属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

  2.对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工作,乡镇(街道)、县直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导致规范运行工作不部署、不推进的;

  3.对不按“属地管理”责任清单规定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影响全县工作进程的;

  4.对“属地管理”责任清单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完成的,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

  5.对乡镇(街道)“不呼叫”、“乱呼叫”,县直职能部门单位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6.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7.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

  第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五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乡镇(街道)和县直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按“属地管理”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

  第七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八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