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开展回访 关爱教育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回访关爱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关爱、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回访关爱教育是指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方式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开展廉政再教育,帮助其汲取教训、重拾信心、积极工作。回访关爱教育的对象包括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中共党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降低岗位等级等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其他需要回访关爱教育的人员。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关爱教育。

  第三条回访关爱教育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惩戒与教育齐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受处分人员把组织关爱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工作动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回访关爱教育分日常回访和重点回访:

  (一)日常回访。一般选择在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送达执行半年后或处分期满前三个月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回访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县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实施;回访对象为县直部门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同其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共同实施;回访对象为乡镇(街道)其他党员干部、农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监委派出监察室组织实施。

  (二)重点回访。由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综合回访对象工作业绩、一贯表现等,适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回访关爱教育的内容:

  (一)听取回访对象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近期学习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

  (二)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群众对回访对象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了解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回访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和帮扶情况;

  (四)了解回访对象有哪些进步和突出的表现,是否有新的违纪问题发生,对今后工作的态度;

  (五)了解回访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六)对回访对象进行疏导和教育,帮助分析所犯错误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鼓励其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向上的心态积极干好工作。

  第六条回访关爱教育过程中,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服教育。

  第七条回访关爱教育情况应作为回访对象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的依据。回访对象能深刻认识和改正错误,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在受政务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达到个人记功以上奖励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回访关爱教育结束后,根据回访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回访对象进行写实性评价,视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第九条本办法由利津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