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霰景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系列评析】之一: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才是正途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自己交给组织;离开组织、欺瞒组织,企图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只会越陷越深,最后走入死胡同,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可惜霰景亮这痛彻心扉的感悟来得太晚了,他必然要为自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付出应有的代价。

  “霰景亮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霰景亮被“双开”的公开通报中有这样的表述。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而霰景亮在历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对自己的房产、企业投资等个人重大事项,均予以隐瞒,从未如实向组织报告,试图以此来逃避组织的监督。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得不到组织的及时监督和管理,也得不到组织的提醒和劝勉,离违纪违法也就不远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把对党忠诚视作最根本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把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当作对党忠诚的试金石。

  谈话函询既是组织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体现的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谈话函询的目的,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而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不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说明情况,甚至虚构事实、欺瞒组织。干部对组织的态度,决定着组织对干部的态度,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组织也一定会给政策、给机会、给出路。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真有问题,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真没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组织是每名党员最坚实的靠山,不会放弃任何一次挽救失足党员的努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是组织再次给予机会。而有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组织给予的机会却不加珍惜、不知悔改、顽固不化,把自己置于组织的对立面,甚至公然跟组织叫板,最终被打回原形,难逃重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犯事后试图通过对抗逃脱组织惩处,纯属欲盖弥彰,徒劳而无益,只有主动配合调查,老实交代问题,争取组织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途。(东纪平)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