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说NO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1、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3、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4、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1、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2、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因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4、嫉贤妒能,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5、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6、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肴视听的; 7、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2、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3、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4、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5、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6、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7、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8、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9、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