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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印发《东营市政商交往“四张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和干事创业氛围,近日,市纪委监委按照市委要求,根据有关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东营市政商交往“四张清单”》,全文如下:

  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应自觉做到:

  1.在清清爽爽、干干净净的前提下,主动与企业家交往,大胆与企业家交朋友,真心实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以企业为尊,当好“店小二”,主动向企业送政策、送优惠、送服务,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支持。

  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说“不能办”、多想“怎么办”、努力“快点办”;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积极协调办理,做到“企业别跑我来跑,我为企业代跑”。

  4.对企业遇到的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瓶颈,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5.对企业历史上的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企业积极纠正。

  6.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遭遇突发事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7.在查办涉企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8.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应邀参加企业在本地举办的公开营商和接待外商等活动,但不得参与抽奖,不得收受企业纪念品。

  二、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应自觉杜绝:

  1.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死卡条条框框,不作为、慢作为,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

  2.涉企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故意刁难,滥用裁量权,或者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考虑客观实际,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3.在服务企业时,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索要、收受“好处费”“辛苦费”。

  4.违反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及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5.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6.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7.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8.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及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借车。

  9.参与上级明令禁止参加的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10.其他政商交往中的失当行为。

  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做到: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维护员工利益,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贡献国家、回报社会。

  2.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依法纳税等法律法规。

  3.争做“厚道鲁商”,坚守契约精神,恪守公平竞争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发展。

  4.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培育“百年老店”。

  5.勤俭节约、洁身自好,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远离低俗趣味场所。

  6.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7.自觉抵制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叫响“永不行贿”。

  8.对国家公职人员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抵制,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

  四、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杜绝:

  1.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到私人会所、企业食堂、高档消费场所聚会吃喝、娱乐消费。

  2.借过年过节之机或者以礼尚往来名义,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以赌博、电子红包、赠予或者代持企业股份、聘请任职、帮助理财或者其他形式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

  4.以维护关系、表示感谢为名,给国家公职人员送钱送物、安排旅游度假活动。

  5.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开发的房产或者其他物品出售给国家公职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国家公职人员出售的房产等物品;为国家公职人员出钱购房、装修、买家具。

  6.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方式,帮助国家公职人员掩盖违纪违法事实。

  7.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国家公职人员。

  8.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9.其他政商交往中的失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