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十不准”
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行为,近日,市纪委发出《通知》,提出“十不准”要求。
第一条 不准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条 不准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
第三条 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四条 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及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借车。
第五条 不准以提供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索要、收受“好处费”“辛苦费”或其他好处。
第六条 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及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第七条 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不准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企业吃拿卡要及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等。
第十条 不准违反规定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