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向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亮剑

近日,河口区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实施办法》,旨在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严格定性。《办法》指出,信访举报人为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且存在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同时明确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信访举报人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并明确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行为,不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严厉查处。《办法》指出,信访举报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按照不同的违纪情由,分别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依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是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转交举报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对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事实情节严重等6种情形,从重予以处理。

严肃问责。《办法》同时明确,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追究一起。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等四种情况,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