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十二严禁”规范党员干部微信使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信已成为人们互相交流、沟通的重要途径。但是,也出现了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在“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在微信群发放红包拉票贿选,利用微信造谣、传谣等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东营区党员干部微信使用“十二严禁”》
一、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三、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四、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五、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六、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七、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八、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九、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十、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工作期间利用微信发红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利用微信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十二、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正确理解党员干部遵守“十二严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微信使用时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党员干部微信使用“十二严禁”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