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十二条禁止”规范党员干部 使用微信行为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规范党员干部言行,垦利区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印发了垦利区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二严禁”行为规范。
一、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三、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四、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五、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借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六、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等;
七、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违规接受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等;
八、严禁在微信中开设网店、微商等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九、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拨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国家和单位的其他工作秘密;
十、严禁在微信中发表、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破坏自身公众形象;
十一、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十二、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垦利区纪委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在严明纪律上动真格。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党员干部,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