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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正风肃纪,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报如下:

 一、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委委员潘洪波、党支部副书记兼记账员张秀美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潘洪波任永合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与张秀美一起先后4次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13300元,用于支付村协调关系赊欠费用以及饭费、报刊费。新户镇党委分别给予潘洪波、张秀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广饶县大王镇后屯村村委会主任杜德仁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04年4月至今,杜德仁私自填平村中一处藕塘,建房20间,用于自家居住和对外出租,一直未向村集体交纳占用藕塘费用。2009年10月,杜德仁承包了村废弃窑坑后,自2012年起未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直至2016年4月,镇政府工作组清查时,杜德仁才将拖欠的承包费16800元交村集体。广饶县纪委给予杜德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私自占用藕塘费用2218元上交村集体。

 三、利津县汀罗镇杨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泽亮侵吞村集体资金问题。2007年至2014年,刘泽亮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工程款重复入账、虚报工程款和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杨庙村村集体公款414397.9元。利津县纪委给予刘泽亮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已依法作出判决。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和压力传导,把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聚焦、持续发力,严肃查处扶贫开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支农惠农等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提升。要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东营市纪委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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