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东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列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调度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效推动就业工作,确保今后5年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
  二、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
  (一)继续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6〕14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社〔2006〕13号)有关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至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的就业专项资金,与上级财政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以下简称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合并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下拨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并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就业资金使用不当或累计结余大于上年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除全部收回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适当核减当年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社〔2006〕13号)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拨付使用。
  (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年龄原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连续失业以及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5天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予帮扶。
  (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对符合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单位,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自行确定贷款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条件或取消反担保,简化手续,及时发放。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依照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额度及回收率,在允许借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对经办机构进行贷款奖励。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军队退役人员、企业失业人员等群体创办经济实体,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三、多方面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强化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建设,为促进就业提供帮助。
  (二)开展技能培训。引导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以满足市场各方面人才需求。
  (三)实施就业援助。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充分利用税费减免、借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的信息化,不断加强同外地的劳务协作,为企业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