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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部门职能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统计职能,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实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调查和旅游业的统计调查。
  2、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监测统计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统计工作政策规定、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我市情况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标准,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指导部门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监督,审核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管理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划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七)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直属机构;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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