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房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全市房产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城市房产测绘成果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落实私房政策。
4.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置换、商品房预(销)售、中介服务和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批、报批工作,指导房屋重置价评估。
5.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发证工作。
7.指导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及纠纷的调解、裁决,核实监督拆迁补偿金的使用以及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批申报等工作。
8.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的编制。
9.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10.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房改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11.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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