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一起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典型问题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近日,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一起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典型问题。
利津县陈庄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志峰对抗组织审查问题。2019年6月至11月,在市纪委监委对利津县副县长王泽武有关问题审查调查期间,张志峰作为重要证人,多次向组织提供虚假材料,反复翻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此外,张志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2月,张志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通报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生命线,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对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绝不能弄虚作假、欺瞒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挺纪在前,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通过组织解决问题,努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最大限度地体现党的政策;对不知警醒悔过、拒绝组织挽救,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的,坚决一查到底,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