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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实践科学发展观 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 > 公开承诺 > 市经贸委

东营市经贸委公开承诺

   重点工作

    一、推进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搞好地方石化企业整合。
    推进措施:
   1、积极协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地方炼化企业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
   2、积极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项目负责人进行信息沟通,做好交流、服务工作。
   3、加强对地方炼化企业的组织协调,做好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重组的准备及谈判工作。
   4、积极帮助地方炼化企业实现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成功对接,促成其对部分炼化企业的重组整合。
   完成时限:2008年下半年。
   二、做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重大项目推荐工作,2008年新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省级重大项目1项。
    推进措施:
   1、协调企业加强与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搞好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企业科技技术水平提升。
   2、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省级重大项目的论证、申报及推荐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级研发机构建设,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创建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底。
   三、争取在东营市设立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机构
    推进措施:
   1、协调东营银监分局、市人行等金融部门做好设立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机构的论证及前期准备工作。
   2、组织有关金融单位提出在东营市设立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金融机构的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
   3、加强与国家银监会、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及协调沟通,积极做好汇报、争取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金融机构设立的相关服务工作。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底。
   四、帮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完成注册公司等有关事项
    推进措施:
   1、加强对中海油项目的调度,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2、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中海油在我市开设公司的注册、工商登记等服务工作。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底。
   五、研究制定促进产业北移和设立“飞地”政策
    推进措施: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产业集聚发展及有关“飞地”政策的调研工作。
   2、积极参与促进产业北移和设立“飞地”政策的研究制定。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底。
   六、石油装备制造业整合
    推进措施:
   1、制定整合提升石油装备制造业指导意见,促进石油装备产业集群加快发展。
   2、委托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召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与我市有关部门一起,拟定《石油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石油装备产业目录》,指导我市石油装备制造业集聚发展。
   3、帮助企业加强石油装备项目的论证、储备和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项目审批、土地、资金等各方面的困难。
   4、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我市,组织召开第二届中国(东营)石油装备制造业发展论坛,同时组织召开一次石油装备制造业专家“回诊”,探讨产业发展方向,研究企业做大做强的思路。
   5、借助与中海油合作的机遇,加强与中海油联系,积极发展海上石油装备,占领中海油市场。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底。

   服务事项

   一、审批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查和推荐上报。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确定初审意见,并通知项目呈报人;对确定同意上报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所有相关资料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办理35t/h(不含35t/h)以下锅炉增容备案手续、转报35t/h以上锅炉增容手续。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转报锅炉增容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转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书面说明不予备案原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新(改、扩、迁)建加油站的审核和上报。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论证、形成初审结论工作;在作出同意上报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4、外轮供应企业初审和上报。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外轮供应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形成是否上报的初审结论;对确定上报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
   5、仓储、熏蒸项目初审和推荐上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对项目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对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并形成初审结论;对达到设立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违诺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对被查到或被举报不按承诺开展以上工作的人员,发现或发生1次即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分别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监督电话:833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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