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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保留东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统计职能,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实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调查和旅游业的统计调查。 2、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监测统计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统计工作政策规定、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我市情况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统计标准,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指导部门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监督,审核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管理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划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 (七)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直属机构;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安全、督查、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统计事业费、统计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直属机构的人事工作;承办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挂国民经济核算科牌子) 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草拟全市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统计标准;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对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进行核算。 (三)法规检查科(挂市统计执法检查室牌子) 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负责全市统计调查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工作。 (四)工业投资贸易统计科(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科牌子)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个体私营经济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外贸、外资、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与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五)社会科技统计科 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综合统计、大中型企事业科技统计、科技资源清查统计、《妇女发展纲要》与《儿童发展规划》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归口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编制总额19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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