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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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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保留东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社区建设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强化民间组织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报批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协调、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军供站和新老兵转运站的工作;参与征兵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区社会救济工作;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市、市辖区、县、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县(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监督落实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报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承办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安全、保卫、督查、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劳资管理、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挂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和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草拟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承办全市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承办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挂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监督并实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并管理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荣军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实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规定;负责全市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审查,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新老兵转运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和建房、服务用车及安置经费分配计划的拟定、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双拥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县区和市直的双拥共建工作;调处军地纠纷;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草拟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建立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县区社会救济工作;落实收容遣送工作政策,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草拟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承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福利科(挂社会事务科牌子)
  草拟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审查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草拟全市福利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办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承办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保护合法婚姻;承办婚姻介绍机构和婚姻介绍业务的审核报批事项;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及儿童权益;承办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监督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承办经营性公墓、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八)计划财务科
  草拟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分配下达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编制总额26名,其中,行政编制2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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