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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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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保留市建设委员会,挂市规划局牌子,是主管全市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市房产管理局,是管理全市房产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测绘管理职能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局、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建设委员会。
  2、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能
  负责全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将职工培训、信息交流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将行政审批中技术性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参与制定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检查并协调各部门、各县区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选址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和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4、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设类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5、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6、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7、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科技及教育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等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8、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参与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9、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维护资金计划编制工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
  10、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房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全市房产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城市房产测绘成果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落实私房政策。
  4、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置换、商品房预(销)售、中介服务和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批、报批工作,指导房屋重置价评估。
  5、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发证工作。
  7、指导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及纠纷的调解、裁决,核实监督拆迁补偿金的使用以及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批申报等工作。
  8、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的编制。
  9、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10、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房改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11、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规定,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设12个科室。
  1、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督查、对外联络、保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会议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
  2、组织人事科(建设党工委办公室与其合署)
  负责委机关及房产管理局的公务员和建设党工委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房产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的具体工作;负责建设类执业师的培训、审查、报批和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党工委日常工作;联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3、宣传科
  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新闻报道和信息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综合财务审计科(挂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各项建设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代管有关直属单位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事项;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5、政策法规科
  拟定全市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政策调研、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工作。
  6、工程建设科
  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管理工作。
  7、城市建设科
  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雕塑、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省和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工作;承担城市防汛的具体工作。
  8、村镇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重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9、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初审各县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负责各县城市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条件,现场实地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对总平面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建设用地放线、验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工作。
  10、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牌等有型设施;参与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11、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工作,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人才开发、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工作;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管理外地进东营建筑施工队伍;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2、综合技术科(挂总工程师办公室牌子)
  组织制定建设系统科技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标准设计工作;负责抗震设防和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二)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3个科室。
  1、产权产籍管理科(挂房产市场管理科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城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置换、中介服务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综合全市房产统计报表及年报;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工作;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工作;参与城市房产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房产测绘成果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房屋重置价评估;负责全市实施房产执法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培育发展房产市场。
  2、房地产开发管理科(挂物业管理科牌子)
  拟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制定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并核发开发、经营许可证书;负责城市住宅建设的质量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市直公用房屋维修的工程技术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投诉;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城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的编制。
  3、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指导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审查拆迁单位资质,审批发放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处理拆迁纠纷,承担调解和裁决等工作;监督核实全市拆迁补偿金的使用、拆迁协议的落实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73名,其中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离退休工作人员1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4名;市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由建委主任兼任),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
  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前期,市建设委员会管后期;初步设计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参与;概算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参与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负责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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