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借读,需由监护人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借读学校办理同意借读证明(跨省借读除外);向原学校提出书面外出借读申请,并附借读学校同意借读证明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和原校都要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原校应保留借读生的学籍,借读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 借读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由原校监督,借读学校要向原校介绍该生借读期间的情况。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