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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区

园区简介
 东营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八个重点开发区之一。位于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东营市城区,地处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腹地。北靠京、津、唐经济区,南连胶东经济区,隔海与沈阳、大连经济区相望,是环渤海经济区与黄河经济带的交汇点。地理位置优越,气候条件良好,地下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淡水资源和卤盐资源,地上有广阔的土地,负10米浅海海域4800平方公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东营经济开发区依托东营市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布局。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根据当地产业基础划分为一类工业园和二类工业园。在产业结构上,重点发展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皮革、纺织、机电、建材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发展商贸、文化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通过几年的努力,基础设施配套日臻完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优化,各项建设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承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大大增强。
东营经济开发区按照“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了必要的服务机构,各项管理职能健全。目前,开发区已具备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金融、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保税、餐饮娱乐等整体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了稳定、安全、宽松的投资环境。在管理和服务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印章生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进区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和投资优惠政策,已成为黄河三角洲新的投资热点。目前已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东营经济开发区竭诚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年,投资回收期三年。

投资环境
 东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八大省级重点开发区之一。位于东营市中心区,规划面积为11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类工业园分别为6平方公里和5平方公里。开发区是东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建设区域,计划到2000年形成工业总产值20亿元。开发区以工业园区为主导,为海内外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努力建成现代化工业示范区。
  东营市委、市政府决定,赋予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的新型运行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开发区具有六大优势:
  区位优势:开发区地处黄河入海口,位于东营市城市中心区。东营市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和主产区。处在东北经济区至中原经济区和京、津、塘经济区至山东半岛经济区的交汇点上,是黄河经济协作带和环渤海经济圈的结合部。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市内海陆空交通运输纵横贯通,距济南、青岛、天津、北京分别为2、3、4、5小时的路程,距火车站、海港和建设中的机场仅0.5-1小时和路程。
  资源优势:东营市面积8053平方公里,人口169万。地上有广袤无垠的三角洲大草原,地下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盐卤资源,是全国著名的石油及石油化工、盐及盐化工和粮棉、芦笋、甘草生产基地和畜牧业生产基地。海岸线长达350公里,有丰富的海洋、滩涂资源。伴随着石油工业的崛起,地方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了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轻纺、服装、机电、建材等多门类工业体系。
  土地优势:开发区一、二类工业园实行城市用地优惠价,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转让。在保证土地权及时完整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项目,对土地让金实行延长付款期限或缓交的办法,鼓励项目进区建设或包片开发。
  服务优势:开发区坚持“小社会、大服务”和“精干、高效、优质”的原则,设置了办公室、招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内设机构和工商、国税、地税、土地、公安等分支机构。同时组建了市政管理、供热等一批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区向社会承诺,投资者只要签订投资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由开发区代办,并全面采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体制和办事程序。
  政策优势: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东营经济开发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
  设施优势:开发区具备供水、供电、通讯、排水、供热、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基础设施条件。按中心城市的配套标准进行市政建设,政府承担部分投资,不计入土地成本。
  开发区“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已日趋完善:
  道路及配套管网:完成市政柏油硬化道路(包括邮电、排污、排雨、供水、供电、供暖等管网埋设)10条,总长近30公里,道路及配套管网基本形成。
  供水:借助市日供水10万吨自来水厂供系统及油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进区企业用水需求。
  供电:区内建有22万KVA变电站各一座,供电已并入全国电网,且二类工业园建有120万KW大型发电厂一座,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电需求。
  通讯:借助全市和油田近50万门通讯线路并在区内铺设了5000门通讯线路,能够满足区内企业通讯需求。
  供热:已建成24吨位集中供热站一座,供热管线通至区内主次干道,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热需求。
  场地平整:区内用地处于自然平整状态。

政策法规
    土地使用及房地产开发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条 对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缓缴三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二年免缴租金,从第3年起按合同约定缴纳。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对列入省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骨干项目用地优惠20%;缓缴期满后土地出让金可分3年交清:第一年交纳20%,第二年交纳30%,第三年交纳50%。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超过7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再优惠10%。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期满后可重新核价续租;经批准,租期内土地可转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第四条 开发区可以入股方式供地,自项目盈利之日起,前三年开发区按入股比例50%分红。
  第五条 对进区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在一年内征地、建成、投产开业的,给予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10%的优惠。
  第六条 在区内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金缓交2年,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按规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五年内由财政返还50%。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属划拨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纳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
  第八条 在区内“包片开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并按期完工的,给予比单项项目进区更加优惠的政策。
    税费征管
  第九条 在区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内由财政返还70%;对列入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延长返还3年。
  第十条 区内外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37.5%给予返还;内资生产性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54.5%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 对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五年期的所得税返还。返还方式采取按规定征收,返借给企业使用,经营期满后由借转拨。
  第十二条 对生产性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从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开发区留用部分中再给予50%的返还。
  第十三条 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进区投资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返还60%;对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进区的返还30%。对非生产性项目,按上述比例减半返还。
  第十四条 对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一次性缴纳的,市级留用部分全部免缴;属经常性缴纳的收费免缴三年。
  第十五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20%的折旧率。
    工商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实行开放经营,凡进区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全部放开。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其他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区内企业,享受东营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进区兴办企业和项目,且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可免费(城市增容费)为其直系亲属办理地方城镇户口3人。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聘用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的迁入,一律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实施奖励政策。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区内征用土地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用地到位出让金总额的5%奖励;对引进项目在区内购置或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到位资金的2%奖励。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有偿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以内奖励;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5%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区建立科研项目中试基地,开发区将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服务机构
    东营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546-8332819
    招商局              0546-8332928
    经济发展局            0546-8332978
    规划建设局            0546-8333522
    财政局              0546-8332980
    东营市土地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2861
    东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4531
    东营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18352
    东营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39965
    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0546-832643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


投资程序
  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兴办内联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洽谈和审批,并按规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合资、合作企业
  1、报批立项分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中方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复印件;
  (3)合资或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4)项目环保审查单。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中方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4)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各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各方资信证明;
  (6)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会名单及全体董事签字;
  (7)进口物品清单;
  (8)合资或合作企业名称登记表;
  (9)其他必要文件。
  3、项目报批程序
  (1)持合资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到规划建设局输环保立项审查;
  (2)到经济发展局报批立项;
  (3)持立项批文到工商分局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4)到经济发展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合同、章程,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独资企业
  1、报批立项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外方公司的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外方公司对国内承办单位的委托书;
  (4)项目环保审查单。
  2、报批企业可行性报告、章程阶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国内委托承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6)外方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外资企业董事委派书、董事会名单及全体董事签字;
  (8)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9)进口物品清单;
  (10)外方公司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11)其他必要文件。
  3、项目报批程序外方书面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报批手续。

    国内投资企业
  1、项目报批所需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单位资信证明;
  (6)项目环保审查单;
  (7)其他必要文件。
  2、项目报批程序
  (1)持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到规划建设局办理环保立项审查;
  (2)持全部报批材料到经济发展局报批;
  (3)持项目批文到工商分局核准登记。

    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
  1、所需文件(除特别标明外,均应为原件)
  (1)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书;
  (2)外国公司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
  (3)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4)外国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5)常驻代表授权书;
  (6)常驻代表简历;
  (7)外国公司简介。
  2、申报程序外国公司委托经济发展局办理设立机构的全部手续。

    工商注册登记
  1、到工商分局领取并填写各种登记表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开业申请报告;
  (2)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全套项目材料合订本一式二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3)在董事会任职和任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中方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任职证明函;
  (4)购买租用厂房合同(产权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证明;
  (5)公司董事会各成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书。

    企业税务登记
  1、到开发区财税局开具介绍信。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国税、地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1)全套项目审批材料合订本一式二套;
  (2)到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一式二套;
  (3)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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