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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实施《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细则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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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弘扬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省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
产生的最易受损害人群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救助工
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助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
动。
  第五条 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和项目时,应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并明确产
权归属,行动中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所定协议,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要调整时必须
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第六条 红十字会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助款物,不许违反采购规定
和纪律,不许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所辖范围内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和救
助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全省性的募捐和救助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组织协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组织成员,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政府救灾计
划中的职责。
  第十条 本省红十字会救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一切管理工作
只在直接上下级组织之间进行,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表格》。除紧急情况外
,省红十字会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也不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有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本省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履行以下主要救助职责:
  (一)根据灾情预测制订救助工作计划,建立与救助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征募、
培训从事救助活动人员;
  (二)协助政府组派救护、防疫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协助政府进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四)组织灾情考察,决定并实施、修正救助行动计划;
  (五)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
作;
  (六)募集、管理、接收并分发救助款物;
  (七)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四章  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必须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灾害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不得擅自
对外发布灾害和救助信息。
  第十四条 灾情发生后,当地红十字会应迅速了解灾情,立即填写《中国红十字会灾
害情况报告》(表1)和《中国红十字会申请灾害救助物资清单》(表2),并在48小时内
将灾情和救助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情况报告》中的各种数据(详见表1)要填报准确,可
以现场察看,也可以参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统计报告。如不能及时掌握某些准确数据,
可以先初报,待核实后给予补报或修正。并附灾区发生的灾情资料(媒体报道及图片、录
相带等),要做到及时真实上报,不虚报瞒报。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情况报告》和《中国红十字会申请灾害救助物资清单
》的填写,应由发生灾情的当地红十字会逐级填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及时汇总后上报,报
告的顺序:乡(镇)红十字会→县级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申请救助物资,应按灾区所需的急缓程度顺序排列,使上级组织准确掌握
阶段救灾工作的状况、后续工作计划和对救助物资的需求情况,便于筹措救助款物。

           第五章  呼吁与救助款物管理

  第十八条 接到下级红十字会灾害报告和救助申请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灾害的有关情
况后,根据灾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及政府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呼
吁援助,或开展社会募捐。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逐级报请总会同意,不得直接向国外及香港、澳门
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和其他救援组织呼吁并寻求捐助,但可以接收境内外企业、团
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条 筹措的救助款物,要按照灾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使用,及时填写《中国
红十字会灾害救助分配使用计划》(表3)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分配计划》(
表6),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筹措的救助物资凡属于直接用于灾民的食品、药品、衣服被褥等方面的
紧急援助,应及时分发到确有困难的灾区。援助物资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帐篷等)使用
完毕后,由灾区县级红十字会保存、备用。对所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的物资,在征得援助
人同意或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进行调剂,用于救助工作。最终使用情况应向上级红十
字会和捐赠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助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
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可以从自筹捐款总额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用于支付救助活
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不得逐级重复提取。
  第二十四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和上级红十字会
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
             第六章  物资采购、分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灾区需要,填写《中国红十字会灾害
救助物资采购计划》(表4),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
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招标法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
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则选定供货单位。按要求填写《中国红十
字会灾害救助物资采购报价汇总表》(表5),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供货单位在投标的同时应提供样品。招标方的红十字会要严
格审样并封存,以备验收。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根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在加工
、运输、分发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
损失,情节严重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所接收的物资必须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紧
急阶段,按上级要求限时到位。
  第三十一条 救助物资应逐级发放,对接受的救助物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分配计划》(表6)被批准后,立即填写《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分配通知书》(表7)发送接收单位,供接收单位作为验收、
分配的依据,并作为入帐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接收救助物资时,应按照分配通知,到指定地点准时领取,领取时应与
上级分配通知相一致,若实收物资与分配通知不符,应按实收情况填写《中国红十字会接
收灾害救助物资收据》(表8)。有破损时,按原分配数量填写,将破损情况注明,并经
双方当事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接收或发放救助物资时,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邀请电台、电视台、
报纸等媒体进行报道;救助物资运输车辆上应标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还可以通过宣传车
、标语、传单等宣传形式,扩大救助的效应,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十五条 较大规模的救助物资发放要举行仪式,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及捐赠负责人
或捐赠者参加,公布救助物资的来源,明确救灾物资的去向及分配原则,提出发放的要求
和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救助物资的发放,可通过乡镇或县级红十字会直接发放到群众手中,
也可以邀请上级红十字会领导或政府领导到现场直接向群众发放,受益群众在《中国红十
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发放登记表》(表10)上签名、留手摸,此表由发放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救助药品在医疗队或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使用,使用时,应填写《中国红
十字会灾害救助药品使用登记表》(表11),实行医生、患者双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救助款物收到后,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并按规定填报接收收据和使
用计划表,完成使用时应填写《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计划执行结果报告》(表
9)并反馈相应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救助活动结束后,要对接受、使用的救助款物要按照来源、去向等分类
进行统计,填写《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款物接收分配综合统计表》(表12)报上级红十
字会。统计时要做到规范、及时、准确、清楚。
  第四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遵守救助工作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及报表。
  (一)需报上一级的表格:
  ①《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情况报告》(表1);②《中国红十字会申请灾害救助物资清
单》(表2);③《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款分配使用计划》(表3);④《中国红十字会
灾害救助物资采购计划》(表4);⑤《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采购报价汇总表》(
表5);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分配计划》(表6);⑦《中国红十字会接收灾害
救助物资收据》(表8);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计划执行结果报告》(表9
);⑨《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款物接收分配综合统计表》(表12),共9种。
  (二)需自存备查的表格:
  除报上级的材料均须留存一份存档外,《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分配通知书》(
表7)、《中国红十字会接收灾害救助物资收据》(表8)、《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
发放登记表》(表10)、《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药品使用登记表》(表11)等4种表格
均须留存备查。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省各级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
府指定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报上级有关部
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
银行汇票、报价单、合同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益群众签收册等,应分
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准备接受审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处置和采购分发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
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8月1日下发的细则同时作废。

信息来源: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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