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公共场所 根据《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下列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县(市、区)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为合格。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并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①录像放映点、音乐厅 (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②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③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违反上述规定,未领取《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而擅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每证收费45元。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 根据《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民间举办的或营业性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行日期的30日前,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查。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补办安全审查手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活动。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 申请开办旅馆业的,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国家《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先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活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开办印刷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申请经营多色复印机和对外经营多色复印业务的,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内部使用的多色复印机须经所在市、地公安机关核准报公安厅备案。申请开办拍卖业的,根据《拍卖法》等有关规定,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开办典当业的,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开办刻字业的,根据国家有关刻字行业治安管理的规定,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设立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跨省经营的旧货企业和全国性的旧货市场,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市、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
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根据《枪支管理法》、省政府《山东省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和省公安厅《关于营业性射击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公安厅批准、验收合格后由市、地公安机关发放《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每证收工本费45元。
爆炸物品管理 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储存室,凭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到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商定,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安全经营条件确定设置,并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批准的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运往地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方可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炸物品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爆炸物品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发证,持证上岗。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管理 根据《枪支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山东省不属狩猎区。除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营业性射击场、民用飞机场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按照规定可以分别配置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枪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使用都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卫生、化工、环保、劳动等部门对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批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给予备案,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的通知》,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凡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的,经卫生部门审查许可后,由县(市)、市(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查同意,报省公安厅审批,同时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保安行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服务的特殊企业,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保安服务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为各单位提供安全守护服务;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实施管理和监督。单位聘用保安从业人员,要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所聘保安从业人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山东省公安厅统一的《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及使用 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250人选派1人的比例抽调治安联防人员,派出人员视同出勤,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员的,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0.5元至0.8元,所需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每个单位每月所交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体经营者每人每月交纳治安联防费3至5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治安联防费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收取治安联防费时,必须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由公安部门掌握使用,银行、审计部门监督。治安联防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重点。主要用于解决治安联防队员的报酬、办公开支,购置必要器材和表彰奖励有功人员等。
对违反公共安全技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②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技防产品的;③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④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申领准许生产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产品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厅审核备案;产品经市公安局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通过市公安局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检测鉴定。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注册资金;具有相应的从事技防工程施工的资历;具有满足技防工程施工的技术设备、试验手段,主要仪器设备应有计量合格标志;具有熟练掌握技防工程专业设计知识和施工、维修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外聘人员不准超过从业人员的20%,并不准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技防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具有工程维修和培训使用人员的能力;按照《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格审核细则》的要求,总评分不得低于80分。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准销证》《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准销证》和《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证45元。此标准为发到用户手中的最终收费标准,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开内容
处罚权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简易处罚程序: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普通处罚程序:①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②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组织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③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④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当交给被裁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⑤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24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当场处罚给予20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 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需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或奖金、损失的物品、治疗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据为准,但急诊除外。对应当赔偿的损失或者负担的医疗的数额,公安机关应一次列出。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或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地人均收入为标准日计算。
申诉、起诉:被裁决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 (不包括案卷送达途中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到城镇区域以外地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和等待证人的时间) 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1日交纳保证金20~50元。被裁决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诉时即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填写保证金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给交纳人,一份留存备查。
警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①定期向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代表报告治安管理警务公开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②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治安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警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③实行警务公开一线执法人员挂牌上岗,治安管理警务公开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警服挂牌上岗,牌上标明民警的姓名、单位、职务和照片。④设置群众监督电话,敬请社会各界群众对治安管理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8339716。在办公场所设立民警姓名、职务、职责范围、投诉举报电话、民警照片在内的警务监督台,并将警务公开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悬挂、张贴,设置永久性的公开栏,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对治安管理警务公开监督。
东营市治安管理单位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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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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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治安处 |
东城府前街102号 |
8339716 |
8335702-5103 |
257091 |
|
东营市保安服务公司 |
西城工益花园东南200米 |
8236902 |
8236902 |
257091 |
|
东营公安分局治安科 |
东营区淄博路102号 |
8233802 |
8215452-6229 |
257000 |
|
河口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河口区河滨路西首 |
3655099 |
3651063-6413 |
257200 |
|
广饶县公安局治安科 |
广饶县府前街5号 |
6441123-3916 |
6441123-3913 |
257300 |
|
垦利县公安局治安股 |
垦利县中兴路35号 |
2521168 |
2521168 |
257500 |
|
利津县公安局治安股 |
利津县西街14号 |
5183708-3716 |
5183708-3713 |
257400 |
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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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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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 |
东城府前街102号 |
8089800 |
8339710 |
257091 |
|
东营公安分局 |
东营区淄博路102号 |
8224109 |
8215452 |
257000 |
|
东城分局 |
东营区东城南一路 |
8331110 |
8333378 |
257091 |
|
文汇派出所 |
东营区商河路39号 |
8222504 |
8772370 |
257000 |
|
黄河派出所 |
东营区西四路258号 |
8220110 |
|
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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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二路派出所 |
东营区西三路南首 |
8185110 |
8185110 |
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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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路派出所 |
东营区北二路308号 |
8258110 |
8258110 |
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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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北派出所 |
辛店办事处红卫居委会东侧 |
8165110 |
8167066 |
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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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店派出所 |
东营区淄博路西首 |
8992410 |
8988047 |
25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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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派出所 |
东营区东二路88号 |
8364037 |
3864067 |
257055 |
|
牛庄派出所 |
牛庄镇文化街22号 |
8291110 |
8291896 |
257100 |
|
六户派出所 |
六户镇广浦路 |
8371110 |
8371476 |
257102 |
|
史口派出所 |
史口镇府前街 |
8288110 |
8283213 |
257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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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居派出所 |
龙居镇政府驻地 |
8111067 |
8111669 |
257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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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车站派出所 |
东营区东城胶州路22号 |
8307993 |
8305755 |
257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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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边防派出所 |
东营区广利港 |
8356110 |
8356110 |
257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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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派出所 |
东营汽车站院内 |
8222284 |
|
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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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分局 |
河口区河滨路西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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