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标准: 1、援助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坚持方便公民的原则;及时有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认真负责,在受托的权限内,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应当认真阅卷,及时会见被告人,根据案情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5、对群众求助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本中心能解答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要告知求助的群众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 二、服务纪律 1、要热情服务,不准态度生硬冷漠: 2、要礼貌待人,不准言行粗俗鲁莽; 3、要恪尽职守,不准工作懈怠塞责; 4、要坚持原则,不准办事徇私舞弊; 5、要保守秘密,不准泄露秘密隐私; 6、要尊重事实,不准故意制造伪证: 7、要清廉执业,不准接受礼品贿赠; 8、要恪守道德,不准违反执业规范。 三、投诉与监督: 1、援助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时违背承诺,当事人可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投诉;法律援助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一般性问题在3日内答复,重大或比较复杂疑难问题要在10日内答复,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在答复投诉人时,告知其处理期限。 2、当事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 投诉电话:833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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