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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7-1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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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办理流程和办理机构:1、本人申请,说明致残经过等情况;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经审查后写出书面证明,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等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4、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5、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审批;6、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信息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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