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的申请和审批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街道复核,县(区)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1、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可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组织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3、因运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机关的要求如实提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状况证明材料。 1、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何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 2、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工作,社区居委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定期召开居民民主议事会,介绍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对有异议的,需重新对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经居民民主议事会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三)管理审批机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居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居民民主议事会进行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街道;同时,要对已纳入低保的情况,每季度进行公示。对取消城市低保的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城市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人数、家庭人均收入、保障资金、家庭住址等。 2、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县(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3、县(区)城市低保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县(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