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贫困生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教发[2006]9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东营市贫困生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东营市贫困生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贫困生救助机制,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根据东政办发[2005]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营市贫困生救助实施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每年七月底前认定并颁发的低保证为依据,其他贫困生由县区自行认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生救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东营户籍的以下在校学生(含幼儿)。
1.因灾难或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青少年;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烈军属、孤残学生;
3.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城乡低保户子女;
4.因突发性事件致贫或虽达不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对接受不同教育的贫困生实施相应的救助。救助内容包括:保育费、管理费、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减免和寄宿生的生活补贴等。
1.贫困大学生。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录取的城乡低保户子女大学生,按照本科每生10000元、专科每生5000元的标准由市直接发放救助资金;其他新入学的贫困大学生,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被录取的学生数分配到县区,由县区实施救助。
2.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贫困生。城乡低保户子女贫困生和其他贫困寄宿生由市按照东政办发[2005]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的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区和市直学校。
3.残疾学生。对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且具有东营户籍的盲、聋残疾学生实行免费上学,即免学杂费、课本费、生活费等;对弱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校要将贫困生救助实施政策及时向全体学生进行宣传,让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救助资金每学年发放一次。新学年开学后,由申请救助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开学后50天内确定救助对象。
第八条 市直学校直接将救助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县以下学校报县区教育、财政和民政部门,由县区教育、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九条 市教育局按照县区上报的救助学生情况,提出救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将救助资金分配到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对享受救助的学生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第十一条 建立贫困生救助审计监督制度,由市教育、财政等部门每年对贫困生救助的申报、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二条 凡在贫困生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校当年申请贫困生救助资格,该校贫困生救助资金从学校办公费中支付,并对校长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和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切实做好对贫因生的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