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教发〔2007〕14号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局属有关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东营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东营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规划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2007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共30所。其中,市属国办普通高中学校9所(含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普通高中学校7所),县区属国办普通高中学校14所(含济军生产基地中学、招收普通高中班的综合高中与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班的民办学校7所。
按照省市有关职普比例的要求,200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另行下达。各县区、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要确保完成招生计划,各学校之间的招生计划不得调剂使用。
二、招生范围和招生对象
市一中、市二中和东营区二中招生范围为市直和东营区,其中市一中和市二中的音、体、美特长生招生范围为市直和各县区;各县区(不含东营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为所在县区教育局划定的本县域内的招生区域;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为胜利油田,其中胜利十中招生范围为全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为全市。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扩大招生范围。
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具有招生范围内户口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严禁初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报考普通高中。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
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报名时间定于4月7日至11日下午6时,逾期不再办理。
(二)报名地点
1.第一志愿报考市一中、市二中的考生到市教育局原教育中心一楼大厅报名。
2.第一志愿报考县区、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分别到本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第一志愿报考民办学校的考生,到所报考学校报名。
4.借读考生到户口所在地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1.市内考生经市、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审核报名资格后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在市外借读考生持借读学校证明信、初中学籍档案(由学籍主管部门出具)、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报名。
2.居住东城(东城办、胜利办)城镇居民直系子女报考市一中、居住西城(辛店办、黄河办、文汇办、胜园办)城镇居民直系子女报考市二中的考生报名时还须出具户口簿、父母所在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等。
居住东城(东城办、胜利办)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和外来投资人员子女考生报考市一中、居住西城(辛店办、黄河办、文汇办、胜园办)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和外来投资人员子女考生报考市二中,报名时还须持父母营业执照、户口簿、居住地派出所的暂住户口证明等。
3.特殊考生和加分录取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4.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生持专业合格通知单办理报名手续。
5.市内考生报考信息于报名前由市、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采用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统一采集,借读考生报名时现场照相并采集报考信息。
所有考生按鲁价涉发〔1996〕207号文件规定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体育测试费和实验技能考试费。
(四)填报志愿
考生按照本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办法填报志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东营区考生第一、二志愿不能同时兼报市一中、市二中,只准填报其中一所学校。
四、考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考试负担,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2007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考试合并。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不得再自行组织初中毕业考试。
(一)考试命题、科目
命题的依据及内容范围、考试科目及记分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东营市2007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方案>的通知》(东教发〔2006〕31号)执行。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试卷分为两类:一类应用于未实施课改的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初中毕业年级考试;一类应用于已进入课改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各县区初中毕业年级考试。
(二)文化课考试
普通高中招生文化课考试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考试定于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及实施细则另发。
(三)技能操作测试
1.各县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技能考试由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直学校考生的考试(含民办学校及借读考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高中招生实验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东教办发〔2007〕6号)规定执行。
2.体育测试由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直学校考生的测试(含民办学校及借读考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按《关于转发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山东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东教发〔1997〕44号)规定执行。
3.山东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等级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关于重新划分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证书等级的通知》(东教发〔2003〕10号)规定执行。
五、评卷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评卷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组织,考试成绩于6月底通知考生。
六、录取
(一)录取工作安排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1.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市直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录取方案,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并确定录取新生名单。
各高中学校于7月6日前按录取新生名单组织新生报到,市直高中、县区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分别于7月13日前将未报到的考生名单和补录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市、县区教育局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根据补录方案,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报名并等额递补,由市教育局审批并于7月25日前确定补录新生名单。
2.市一中招生计划中,降分录取东城城镇居民直系子女考生和外来投资者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考生200人。市二中招生计划中,降分录取西城城镇居民直系子女考生和外来投资者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考生50人。
3.专业合格的音、体、美特长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招生学校书面申请,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
4.民办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招生计划由高分到低分自主录取,录取名单于7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5、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录取新生名单、补录新生名单是高中学籍注册的依据,凡未参加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和跨区域招生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市教育局于7月底之前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二)“择校生”人数确定
各国办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遵守招生“三限”政策,按照不超过在市教育局注册学籍人数30%的比例,确定择校生人数。
(三)特殊考生与加分录取考生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殊考生,在录取时加分,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
(1)烈士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或证明)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证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考生(须有残疾军人证明)加10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须有县区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加2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须有侨办或台办证明)加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加10分。
(6)对农村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其女考生(须有县区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加10分。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加分录取考生,在录取时加分,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
(1)凡参加山东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和美术等艺术考试中获得六级、七级证书的考生加5分,获得八级以上的考生加10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报考艺术特长班的考生不加分)。
(2)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单项成绩前五名或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录取时加5分(须有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报考体育特长班的考生不加分)。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初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五科奥林匹克竞赛,成绩进入全市前30名的考生加5分(对有2科及以上进入前30名者,不累计加分,以市主办单位提供的获奖名单为准)。
(4)在初中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电脑制作活动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获得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考生,录取时加5分(对于同时具备各级奖励资格的考生,按最高级别计算,不累计加分,以市主办单位提供的获奖名单为准)。
考生若同时具备以上第1、2项加分条件的,可各选择一项最高分累计加分。
对加分录取考生资格、证书(证件)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下午6时,逾期不再受理。
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考生加分按照2006年招生意见执行。
七、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受教育权,关系到党和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形象,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进一步严格招生工作程序,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中考”。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因工作疏漏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附件:东营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东营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洪生 东营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晋伦 东营市教育局副局长
薄其敏 东营市教育局调研员
李从涛 东营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义泉 东营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立怀 东营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明华 东营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成 员:牟光明 市教育局教科院院长
宋国香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吴向阳 市教育局职成科科长
刘长茂 市教育局装备办主任
孙向东 市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主任
张希星 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永峰 市电教馆馆长
孟德根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宋国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东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理》,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东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应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籍变更主要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学生基本信息更改。
三、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户口)迁移,准予转学(本县区内学校之间不得转学;民办学校不得转入公办学校,职业学校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
1、本市内跨县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出证明,学生(或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学生档案(《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到转入学校开具转入证明。每年4月和11月的最后一周,由转入学校集体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
2、本省内跨地市转入,须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或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生档案(《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到转入地学校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学校于每年4月和11月的最后一周,带以上材料、《学籍变更申报表》和学生电子照片,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本省内跨市地转出,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每周四下午到市教育局办理),由学生(或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变更审批表、学生档案(《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市,须经转出学校、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或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生档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或相当于会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成绩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到转入地学校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学校于每年4月和l1月的最后一周,带以上材料、《学籍变更申报表》和学生电子照片,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5、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转入地办法办理。学生(或家长)须持户籍证明,学籍变更申报表,于每周星期四下午,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出手续。
四、休学,学生(或家长)须提交学生个人休学申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发票,于每年4月和11月的最后一周,学校填写变更登记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休学手续。
五、复学,学生(或家长)须提交学生个人复学申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于每年4月和11月的最后一周,学校填写变更登记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
六、退学,学校于每年4月和11月的最后一周,将退学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变更并备案。
二00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