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东价发[2005]104号
中心城区各集中供热单位:
为保证中心城区冬季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经第5—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从 2005年冬季供热期开始,实行新的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按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安装供暖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计算,一个供热期住宅供热价格19元/平方米,非住宅供热价格22元/平方米。
上述价格一律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如果供热单位不能收费到最终采暖用户,应给被委托单位预留适当的代理费用。
对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冬季取暖费仍执行一个供热期1 6元/平方米。
二、供热时间:供热期为120天,从每年11月l5日至次年3月l5日。供热单位也可根据天气变化确定起止时间,但供热期不能少于规定时间。
三、执行范围:我市中心城区区划内的所有集中供热单位。对部分今年暂不能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部分住宅小区仍以独立小区为单位单独报批,自2006年供热期起,统一执行上述规定的价格。
四、对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依据不高于按建筑面积为单位计价的标准收取采暖费。
城市供热价格是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集中供热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各供热单位要加大对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力度,物价部门也将加大对城市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