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体系保障外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政策优惠、执法规范、办事高效、服务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对不需市级及其以上投资、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属市审批权限内可以依法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县区和东营经济开发区审批。对需经省以上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申报材料并积极协助做好报批工作。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视不同的行业或项目性质予以合并。 涉及用地、资源、环保、安全和国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招商项目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必须按照“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的要求派出业务骨干或整建制科室到服务大厅办公授予进厅人员相关的审批职权;对审批事项多、需领导签署意见的部门部门负责人进驻大厅值班。纳入服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进驻服务大厅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刻制“审批专用章”确保审批手续在大厅当场办结。涉及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公开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对需投资者提交的材料要编印告知文本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由大厅管理单位设立的服务窗口帮助审查提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协助其到有关窗口办理手续并发放《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跟踪手册》也可由投资者委托大厅管理单位设立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项目引荐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审查上报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大厅管理单位对项目审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需环评的项目由投资者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环保部门根据环评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同时投资者按环评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三同时”承诺书。项目建成投产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环保标准要求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改等处理措施。 (二)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投资者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提报项目审批登记材料。 (三)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中心城东营经济开发区外的工业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公益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图或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随时审查。符合规划要求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除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项目外市政府分管领导在收到市规划局上报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或者视情参加市规划局组织的项目审查会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研究通过的项目市规划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审批手续;对要求调整修改的项目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不予通过的项目市规划局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对需享受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的项目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在中心城东营经济开发区外的由市招商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审意见报市政府。 第六条 纳入服务大厅办理事项的收费项目实行“一口收费”在服务大厅由金融部门集中收缴。涉及的收费项 目及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结果共享。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结果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根据检查内容抄送相关部门参考。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重复检查;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相互使用的不得重复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由市招商办、监察局、物价局负责向企业制发《外来投资企业标志牌》、《缴费登记卡》、《检查登记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 第九条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检查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对企业年检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确定一个年检主办部门,归并填写一份统一年检表格,集中缴纳一次费用。具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牵头,组织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二)内资企业,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三)年检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前30日通知各有关部门。参与年检的部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牵头单位提报年检事项,说明年检内容、程序、需企业准备的材料、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牵头单位汇总后提前15日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免审法定条件的企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予以免审。 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对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网”协查外,两年内免除对其进行税务检查。 第十二条 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市统计部门批准。未经市统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第十三条 对东营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检查或年检;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价部门实行公示。 依法向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要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收费。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和投资者拉赞助,收取储蓄金、保证金;不准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未经批准向企业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不准向企业搞强制性摊派,推销商品,摊派报刊;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不准强迫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准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吃、拿、卡、要;不准组织国家和省、市规定外的企业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和考试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在企业持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上登记。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对《缴费登记卡》、《检查登记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进行定期抽阅,每半年随机查阅一次。 第四章 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无缺位制度,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对承办事项不得以人员短期离岗等理由推延办理,保证有人负责,按规定时限办理。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要给予无偿服务和帮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策公开、反馈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刊物等多种形式,将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事地点放置相应文本,供企业、公民索取。建立政策执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凡执行不好或没有落实的,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有关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热、用气、排水、交通、通讯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和企业同等待遇。 (一)对企业的用水申请,凡具备供水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手续,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施工,按期供应;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时主动地为企业提供用水服务。计划停水提前3天通知。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供水单位予以赔偿。事故停水立即抢修。接到报漏,30分钟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二)对企业的用热、用气申请,凡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施工,按期供应;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时主动地为企业提供供热、供气服务。计划停热、停气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热须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修后,抢修人员白天20分钟、夜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48小时内完成;事故停气须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接到报修后,抢修人员白天20分钟、夜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三)对企业的用电申请,具备条件的,低压供电在2个工作日内送电;高压用电,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送电;不具备条件的,当日内将书面解释送达企业,待条件具备时,及时主动地为企业提供用电服务。供电设施检修停电提前7日通知客户,重要客户提前24小时再行通知。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城区范围,45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5个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农村范围,80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8个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入学以及收费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就地、就近安排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凡符合入托、入学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落户,公安部门要根据招商办出具的《招商引资政策承办通知单》予以办理;对引进人才的落户,按照省、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人员可在企业所属区域内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就近落户。 第二十三条 招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国家安全、教育、卫生、文体、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外来投资者生活居住集中的区域内建设“仿真”环境居住区。居住区内建设适合外来投资者生活的商店、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体育设施等,最大程度地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害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等违法活动,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对向企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接到求助电话后,按“110”规定的服务时限到达现场。公安机关根据企业需要,指定专门人员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申诉,要及时受理,快速查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判机关对投资者或企业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从快审理。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投资者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排除妨碍,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要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力度,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切实搞好东营信用网建设。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项业务。探索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企业因守信而受益,使失信企业受到全社会监督,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惩处办法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未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或虽已公开但未落实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下放的,要求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而仍在原单位受理的,未按规定印制告知文本的,未按要求派驻业务骨干、未对派驻人员充分授权、需部门负责人进驻而未进驻造成审批事项不能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结的,违反承诺及规定时限致使项目上报或审批延期的,对不按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单位督办和协调要求办理的,不填写《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跟踪手册》、不对出件情况按期反馈的,纳入大厅办理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未纳入服务大厅集中收缴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予以诫勉、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属当事人个人原因且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审批或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生与投资者争吵或其他不规范、不文明行为,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调出服务大厅;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当事人调离原工作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政策不落实,属单位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属当事人个人原因,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调离原工作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无故到应免检企业进行检查的,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年检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未经统计部门批准随意向企业索要各类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 对到企业检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不在《检查登记卡》上登记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者生活秩序的,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账务的,或有其他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如数赔偿。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或跨年度、合并项目、分解项目乱收费,或对已公布取消的项目仍收费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收费的,全部退回收费,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对收费过程中,不出示收费依据、标准的,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不在《缴费登记卡》上登记的,不使用国家规定票据的,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文明收费行为的,视情节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单位原因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单位主要领导向投资者赔礼道歉,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属当事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如数退赔: (一)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未在《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登记卡》上登记的,超范围、超标准罚款的,罚款不交财政、擅自截留坐支的,或其他滥施处罚、强制措施的。 (二)对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服务,属部门职责范围而未在服务承诺时限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理的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人、受理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行政执法过错,给企业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对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对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管领导撤职、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单位主要领导主动配合,处理意见落实得力的,只处理当事人,不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包庇投诉案件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施加压力的,或找上级领导说情等干扰案件查处的,以及对处理意见不落实或者变相处理的,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视情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调离、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属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上述条款予以处理,由部门、单位依照上述条款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通报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属中央、省驻东营部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如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反映其违法违纪情况,建议依法依纪和依本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违反部门服务承诺、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四十条 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要求协调解决问题的,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报告初步办理情况,4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和投诉人。对涉案人员需依法依纪处理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第四十一条 按照领导批示转交县区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调查处理的案件,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跟踪督办。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的领导。调整充实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组成人员。各级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市人大要依法加强对软环境建设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市领导与投资者定期恳谈制度。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解决投资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将软环境建设情况分别作为党务、政务、组织、精神文明、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对其加强依法行政、职业道德、优质服务、专业知识、行为规范的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牢固树立“人人是东营形象,人人是发展环境”的理念,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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