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的“新建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无到有新筹集资金、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 ,是指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下国库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优惠政策》第三条所规定的“新办工业企业”,是指项目立项时由批准部门按照项目类别确定的工业企业,包括生产、制造、修理修配、加工业。《优惠政策》规定的“投产”包括试生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项目。“增值税地方留成”是指企业应纳增值税全额的25%部分,形成市、县(区)财政的收入。 “比例返还”“全额返还”“先征后返”均指企业先将本期实现的各项税款按期据实计提,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时限如实申报缴纳,然后依据纳税凭证经同级招商和税务部门认定,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下同)。 第四条《优惠政策》规定的“盈利之日”,是指取得利润的第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全部返还给企业。期间,企业不论亏损或盈利,均应连续计算年度。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 目的认定及所得税返还,按第三条诠释。 第五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标志”,是指纳税人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完税证明,获取该标志费用不得免缴。“账本贴花”是指每一个新的会计年度启用的新账簿、证件所需贴的印花税(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 第六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使原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投资原有工业企业”,是指对原有企业新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税收基数”是指原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各项欠税之和。 第七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5年内返还50%”是指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每年返还一次) ,将企业年度内上缴地方各税全额的50%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是指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第九条《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全部销售额80%以上”是指本企业所有项目所形成的销售额超过80%(不含80%) 。“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度起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工业标准厂房”,是指达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标准的工业用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是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出售。 “土地增值税返还50%”是指出售厂房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纳税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财政部门按实缴土地增值税的50%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九款所规定的“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由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各类商品批发且规模较大的市场。“投建单位”是指本市以外投资和建设的单位及个人。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一站式”办公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财政和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收入统一划转财政部门或分流到相关部门。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心城市级工业区”是指在中心城总体规划范围内划定的市经济开发区以内的工业区。“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建筑物、工具、器具等。“土地限额”是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各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限额。“土地收益”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即地租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总地价减去土地成本费用)。“土地成本费”主要指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投资者凭招商办或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批表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通过外来投资者“一站式”办公大厅或直接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核定用地指标(面积)。 (三)招商办协助或组织办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安排地价评估并及时审核、确认,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等方案,并与投资者草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报批有关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并按供地方案提供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由市、县区招商办组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的认定,出具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确定并落实优惠政策,依法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确定 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用地指标用地不超过30亩的,或虽已超过的其中30亩部分,除按征地方案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市、县政府承担上缴中央和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免收市以下地方政府土地收益10年。即以出让方式用地,使用期为10年的,土地收益全免;出让期限10年以上的,可通过地价评估核算出10年后至出让期满的土地收益价格, 由投资者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前10年免收租金, 从第11年起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批准以出让金入股的,前10年政府不参与分红,从第11年起按股分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除用地面积增为50亩外,其他规定同本条第一款。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由政府承担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府土地收益免收20年。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由市招商办会同市土地、财政部门与投资者商定。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由政府承担征地费和上缴土地收益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经市、县招商办认定后,由市、县财政列支。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的投资者。 “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或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具体由市招商办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收返还,应根据税收缴款书税款的入库级次,首先向同级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招商部门认定,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再到税款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在市开发区内纳税的企业,税收返还由市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纳税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部门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申报返还的税收缴税凭证复印件。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算起,招商办办理时限为10天,税务部门办理时限为5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天。 第十九条土地、减免收费、通讯、转户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外来投资者持申请书、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到招商部门申请,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经认定属实的,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持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无特殊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向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由招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提出并负责落实处理意见。
(摘自东招商办发[2000]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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