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法律依据 1、许可项目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授权项目为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或溯源)需要,而统筹安排并经省局同意的项目; 2、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取得相应计量标准证书,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测试、校准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检定、测试、校准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3、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授权(复查)考核申请书,1份,包括: a)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 b)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 c)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 d)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3份; e)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 f)质量手册(含相应程序文件); 2、申请授权项目的有效期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授权项目对应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证的复印件,1份。 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操作流程 1、申请:申请授权(复查)的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确定是否安排初审;组织考评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评员初审意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签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或更正缺陷的,签发“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签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考核:计量行政部门受理授权申请后组织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考核时间。 4、决定: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或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项目的业务范围;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法定期限 1、受理: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考核: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考评员成立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时间由考核组与申请单位具体商定,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5天,《考核报告》由考核组在末次会议后15日内完成。考核存在问题需整改的,及整改后由考核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并出具《纠正措施跟踪考核报告》时间除外。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跟踪考核报告》,决定是否给予授权。决定授权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不予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 六、收费依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1]72号)文件等的规定,按200元/项,10元/证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证书成本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新增项目。 2、有效期满前6个月,被授权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延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 3、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的,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同意后,方可终止工作。 4、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机构应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首次取证的监督复查在取证后一年内进行,复查程序及要求同考核。 5、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消其计量授权。 因需申请单位有关人员亲笔签字、加盖公章,暂不受理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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