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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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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水质检测单位授权
    锅炉水质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 SA级:参数不限;SB级: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需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持证人员应占单位人员的50%以上。
    程序:水质监测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递交《锅炉水质监测授权申请书》,应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安全监察机构到单位实地考察申请单位的人员持证、设备设施、试验室的配备和质量管理情况,具备条件的发给《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
    办理时限:具备条件的单位7日内办理完毕。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基本条件:申请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充装单位的厂房建筑结构、站址场地、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设计规范和环保、消防、城建等部门的规定要求,并有评定见证;充装单位的安全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
    注册程序:申请单位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填写《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申报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打分;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报告和评分表,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审查结果,审批办理注册登记证。
    审查内容:组织结构与技术力量,设备、仪表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充装质量,现场条件。
    办理时限:具备条件的充装单位7日内安排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局。
    监督管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充装液化气体的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段气源的装置。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级别分类:A级允许清洗参数不限的锅炉;B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需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程序:锅炉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任务的来源、清洗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收到申请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实际考察清洗单位场地、人员、设备条件和管理情况,基本达到《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的单位,受理其申请并批准试清洗所申请级别范围内最高参数锅炉4台,试清洗锅炉期限为1年。 清洗单位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清洗单位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和清洗质量进行审查,对达到《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规定、试清洗质量基本符合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试清洗单位,发给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许可证。清洗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安装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 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填报《锅炉化学清洗资格取(换)证申请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清洗单位换证条件为:保持取证时的条件;清洗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未出现严重失控现象和重大质量事故;在清洗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出现半年以上无清洗业务,且清洗锅炉的数量不少于8台。 对达到以上条件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清洗单位予以换证; 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清洗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清洗资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的,1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发证。
    监督管理:无证或清洗许可证失效的单位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在清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并确保清洗质量;未经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清洗锅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清洗业务专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清洗许可证;安装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化、机构体制变动等应办理换证手续;因清洗质量问题而引起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的,吊销其清洗许可证。
整装锅炉安装资格认可
    安装许可证的审批:锅炉安装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安装任务的来源、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收到申请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实际考察安装单位场地、 人员、设备条件和管理情况,基本达到《E级锅炉安装单位必备条件》的单位,受理其申请并批准试安装E级范围内最高参数锅炉4台,试安装锅炉期限为一年。安装单位完成规定的试装台数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 条件和安装质量进行审查,对达到《E级锅炉安装单位必备条件》规定、试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试安装单位,发给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许可证的换发: 安装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安装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填报《锅炉专业安装更换审批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换证条件有:①保持取证时的条件;②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未出现严重失控现象和重大质量事故;③在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出现半年以上无安装业务,且安装锅炉的数量不少于8台。对达到以上条件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予以换证;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安装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安装资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接锅炉安装业务。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试安装台数的,1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发证。
    监督管理:无证或安装许可证失效的单位不得承接锅炉安装业务;在安装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锅炉安装业务,并确保施工质量;未经监察机构批准,不得安装锅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安装许可证;不得安装经监察机构批准报废的锅炉;安装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化、机构体制变动等应办理换证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的审查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的审查批准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外地市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工作的单位。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可证副本、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锅炉压力容器出厂资料 (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提供合同所规定的制造国或第三国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省监察机构审核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锅炉房设计资料。修理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可证副本、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锅炉压力容器最近的定期检验报告、修理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 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 、材质质量证明书。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须有安装(制造)许可证副本、改造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复印件无效, 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 、设计变更资料、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开工报告及施工方案。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当日办理。
办理司炉工、水质化验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操作证
    办理司炉工、水质化验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操作证新办操作证的,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没有妨碍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换证的,经过复试考试合格予以办理。具备以上条件者, 可当日发放操作证。对操作证的监督:必须持有效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操作;操作证每4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操作证作废。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适用范围包括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新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 并向锅炉科校验以下资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水处理方法和水质指标;各项规章制度;司炉工有效证件;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 还应提供锅炉移装前的锅炉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使用单位必须携带锅炉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到锅炉科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注销手续:锅炉拆迁过户报废时原使用单位应向锅炉科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当日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①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②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③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④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否则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第14号令进行处罚。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证适用范围包括: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新压力容器登记的, 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普查)登记注册表, 并携带以下资料向锅炉科交验: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还应提供强度计算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在用压力容器登记的,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并填写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压力容器的变更与报废需携带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检验报告。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当日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和报废手续。对使用登记证的监督: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报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 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并不得转让、销售;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使用证即行无效;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 工作范围包括:东营市三县两区地方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装、修理等环节的检验;东营境内油田的锅炉安装、修理、在用的三类压力容器、液化气汽车罐车、 压力管道等环节设备的检验;包括油田在内的全市7个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程序是:每年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与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确定好检验时间后实施检验。 对7个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实行派员驻厂监检,即厂方每生产一台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驻厂员监检合格并出具监检证书后方可出厂。检验依据、标准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其相关的其他法规、标准。办理时限为: 在用锅炉检验报告必须在检验工作结束后7日内完成并发出;探伤报告在3日内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证书, 自制造厂提供完整资料起,不超过5日内完成;送检的液化气罐车, 年度检验的要在8日内,全面检验的要在10日内检验完毕,连同报告一并交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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