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目的、方式,标语、口号;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经的路线;③参加的人数,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人数以及佩带的式样;④适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⑤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2)《申请登记表》。 三、办事程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设区的市境内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跨设区的市的,主管机关是省公安厅;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告知申请的负责人在申请举行日期的前二日,到主管机关领取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申请负责人逾期不到主管机关领取决定书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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