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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一、破产准备 
  (一)企业破产的条件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务人在认真分析企业现状、确认符合破产条件、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意见并形成决议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 
  3、审计报表; 
  4、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5、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6、职工安置意见。 
  (三)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申请和职工安置意见后,向政府授权部门(市属企业破产的政府授权批复部门为市推进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附上企业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及所需材料。政府授权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破产申请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要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由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四、破产清算与职工安置 
  (一)人民法院要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变现破产财产,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三)破产财产优先拨付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不再要求政府重新安置就业的,一次性安置费从破产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依法处置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破产财政所得拨付。
通过上述办法安置仍不足5000元/人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补足5000元/人。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的上限是,本市地方企业职工的上年 
平均工资收入(以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公布的数据为准)的三倍。 
  (五)因破产而失业的职工,根据累计缴费时间,领取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仍不能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破产终结 
  (一)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二)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持法院的裁定书、成立清算组函、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前,清算组应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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