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二、资格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2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性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8、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办理程序及提报材料: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东营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高新办推荐企业申报材料; 3、省科技厅高新办对材料进行预审; 4、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5、印发下发合格高新技术企业文件; 6、制作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铜牌(大约1个月)。 提报材料: 1、《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加盖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 4、高新技术产品简介;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公司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企业(行业)标准; 6、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证明、用户意见; 7、其他有关企业、产品、技术的附件证明材料。其中,1-6为申报必备材料。 四、办理时限: 材料完备齐全,经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审批。省科技厅认定后,2个工作日通知申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