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东营市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遇险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在东营市行政区域沿海水域、黄河及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 (二)本预案适用于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设立东营市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营军分区、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委宣传部、东营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各县区政府分管安全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东营港务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公司、市边防支队、东营边防检查站(涉外船舶救助时)、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外船舶救助时)、东营海关、东营海事处、中石化胜利油田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胜利油田海洋石油开发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东营海事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东营海事处副处长、胜利油田船舶公司、胜利油田开发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边防支队参加。负责事故发生后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2.抢险救助组。由东营海事处牵头组织协调,胜利石油管理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东营军分区、市边防支队、市港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助的调度指挥,组织抢险救助船对遇险遇难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根据实救距离的远近、天气海况、救助船舶抗风能力,协调调度增派船舶、航空器实施救助。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胜利油田海上生产单位牵头,负责救助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和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主要职责 东营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遇险事故的调查了解险情的相关情况及险情的上报,负责紧急调度指挥出事水域附近和过往船舶参加应急救援,负责协调、调度其他区域用于应急救援的船舶、航空器及物资、器材,负责发布与险情相关的航行警(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海事调查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可用于应急救援的渔业船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渔船遇险险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中石化胜利油田海洋石油船舶公司、东营港务局负责派出所属救助船舶实施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保卫。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器材水域和陆域运输,协调紧急情况下的陆域交通运输。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东营海关、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营边防检查站按照指挥部分工履行职责。 东营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派出部队驻军参与搜寻救援工作。 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发生水上交通特大险情时的职责是,负责召集辖区社会资源参加救援,为应急救援提供后勤保障,提供转移遇险人员的运输工具,为沿岸搜寻提供援助和后勤支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东营市行政区可通航水域,易发生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险情; (二)东营港通航密集区,易发生船舶碰撞、风灾等险情; (三)东营港危险品运输易发生爆炸、危险品散落等险情。 五、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 1、专业救助力量:争取北海救助局救助船舶。 2、非专业救助力量:(1)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2)胜利石油管理局;(3)事故发生地的港航企业;(4)渔业生产单位;(5)东营军分区、市边防支队等单位。 (二)应急救援的演练。 1.日常训练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2.在市政府领导指挥下组织全市的应急救援演习,由东营海事处制定方案并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员单位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实施。 六、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船舶。1.专业救助船舶:争取北海救助局所属救助船舶。 2.非专业救助船舶:(1)公务船舶。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公安边防等部门所属公务船。(2)中石化胜利油田海洋石油船舶公司所属的拖轮、交通艇等。 (3)过往商船。航运部门所属途径事故地点的商船。(4)渔船。(5)军用舰艇。 (二)航空器。北海舰队、济南军区空军等驻鲁部队所属的航空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直升机公司所属的航空器。 七、事故(险情)报告 (一)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东营海事处值班室报告(电话:0546—3588016 ,传真:3588008)。 (二)渔船发生险情立即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三)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 4.事故水域的海况、水温; 5.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简要经过; 7.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信方式。 (四)东营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东营市人民政府、山东海事局值班室报告。 八、事故应急救援 (一)东营海事处接到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将险情报告东营市水上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相应救助力量所属的值班待命船赶赴现场实施搜救行动。 (二)根据救援需要,按照就近、高效的原则,指挥部及时通知海事、边防、渔政等单位派出公务船参与搜救;通知路径事故发生地附近的过往船舶参与搜救;通知辖区港航单位的拖轮参与搜救;指定合适的场所或救援船舶为现场指挥,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的救援力量。 (三)如需请求军队派出舰艇、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消防、潜水、船舶堵漏、紧急排水、事故现场供电、拖带等应急救援的,由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程序办理。参与救援行动的军用力量由派出单位实施指挥,并接受指挥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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