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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公安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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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是省公安厅4个直属局中最大的一个,下设8个公安分局,43个派出所,现有警力1200余名,同时领导和管理着胜利油田70多个保卫科1100余名专职保卫干部,22个消防中队1300余名专职消防队员,31个经济民警中队2000余名警士,以及数千人的治安联防巡逻队伍,在省公安厅和管理局党委的领导下,全面承担油田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滨海公安110庄严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灾必救,有求必应”,城区5分钟之内赶到, 偏远地区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赶到。油田电话请直接拨打110。滨海局外线电话:8552775、8554007。
    滨海公安消防部门昼夜24小时值班备勤, 抢险救援,接警后1分钟内出警,消防中队驻地7平方公里范围内5分钟赶到现场, 油田电话报火警可直接拨打119。滨海局消防支队外线电话:8553433、8553420。
    滨海公安信访部门欢迎群众来信, 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滨海局接访电话:8553130。
    滨海公安局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刑事犯罪有奖举报电话:8554007、8552063; 经济犯罪举报电话:8553443;黄赌毒举报电话:8794442;纪委监察举报电话:
     8555724

    山东省关于加强油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油区管理,维护油区秩序,保障油田勘探开发和油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油区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山东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油区办)是全省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制定全省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三) 制定落地原油的回收分配计划。
    (四)负责安排全省油区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五)协调地方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六)总结交流油区管理工作经验。(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地油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油区办)是市地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实施省油区办制定的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三)执行省油区办下达的落地原油回收、分配计划。(四)协助油田加强油、气、水、电、器材物资的管理。(五)负责打井过程中有关工农关系协调工作,  协助油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和占地赔偿等事宜。
    (六)协调当地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市、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是县(市、区)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同市地油区办确定。
    第七条各级油区办的活动经费,从省油区办所收缴的落地原油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油田解决;落地原油管理费按落地原油销售价格的6.6%收缴。
    第八条设在油区内的油区办在编人员,可按油田同类干部的标准发给野外津贴,调离油区,野外津贴即予停发。
    第九条油田从事勘探开发时,须到市地油区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支援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输原油)按规定增收的管理费,由市地油区办统收。没有油区办的,管理费由省油区办统收。管理费应用于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乡镇、村的生产。
    第十一条落地原油应按下列原则管理:(一)油田不能用机械回收的落地原油,由当地县级油区办组织回收,由市地油区办核实向油田报告产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二)回收的落地原油,由省油区办安排使用50%,其余的50%由市地油区办安排使用。落地原油出省,须经省油区办批准。(三)落地原油的价格,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油区办与油田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准。销售发票票样由省油区办统一设计,省税务局核准,并由市地油区办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监制。(四)落地原油成本费由省油区办按规定集中缴油田;烧油特别税由市地油区办代缴当地税务部门;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由市地油区办安排。(五)落地原油造成的污染由油田负责;由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因回收不净造成的污染由油区办负责。
    第十二条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自行建设的炼油厂、土炼油炉,由县级以上油区办组织同级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在油区内,地方使用油田输电线路、生活用水和天然气的,应经县级以上油区办与油田有关部门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电、用水及用气规定的,由当地油区办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在油区内,严禁非法收购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生产和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运出油区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地市油区办办准运手续。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市地油区办可设立油区稽查处,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油田的物资器材、油品、油料等。
    第十五条油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工农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六条对油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油区管理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油区办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

 

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销往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输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向买方收取原油管理费,收费标吨10元。列入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管输原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地联合开发和油田油公司经销的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分别按销售价格的1%和1.5%收取原油管理费。为与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相衔接,对其中油贫、边远、产量低、难开采的原油,仍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管理费。列入征收范围的原油管理费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原油管理费主要用于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乡镇、村庄发展生产。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各级油区办组织回收的落地原油,各级油区办可以收取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和装车费。以上各种收费均包含在落地原油销售价格中(含增值税),分别占销售价格的7.47%、11%、8%、17%、3%, 其余的39%和14.53%分别为原油成本费和增值税。原油成本费由省油区办集中转交油田,增值税由当地国税局按规定征收入库。落地原油的销售价格由省油区办会同油田按照上述成本费率、税费等构成比例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等由原油回收、净化的费用支出。
    四、清罐污油由各级油区办按销售价格的6.6%向用户收取清罐污油管理费。
    五、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 (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 ,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分别到市地油区办和油田油区办办理道路和出厂准运手续,使用省油区办统一印制的《准运证》,并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5元, 即:市地油区办按每吨3元、油田油区办按每吨2元收取。该项收费除由省油区办用于印制准运证工本费用支出外,主要用于油区稽查费用。
    六、查处的非法运输的油田物资器材、油品、油料等,均应交油田部门处理,油区办可向油田部门收取查处物品变卖价格10%的检查费, 无变卖价格的按其实际估价收取20%的检查费。
    七、油区办在协助油田施工(指打井和地调、物探、供电、油建、管线埋设)过程中,可向油田收取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具体收费额由省油区办和油田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中打井各项收费总额最高每口不应超过4400元。该项收费用于协调处理油田与当地农民关系的费用支出。
    八、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检查费用于各级油区办业务经费开支,省油区办从市地油区办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和油区内运输管理费中按40%集中, 作为省油区办办公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津贴;房屋租赁和修缮;差旅费、电话费、办公用品;汽车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会议费;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必要开支。
    九、为维护油区秩序,对非法建设的小土炼、小化工、小冶炼和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偷盗油田物资器材和油品、油料、私自回收销售落地原油者,由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货物与准运证不符的,应补交货款并补办准运手续。
    十、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原油管理费、检查费、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等属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以上各项收费都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油区办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并领购票据,方可收费。
    十一、油区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鲁政办发[1996]44号转发)


落地原油签证、办证

    落地原油签证、办证 用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经县(区) 油区工作办公室能源管理负责人签字,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审核同意并到财务科交款后,由综合科开落地原油调拨令。调拨令返回县区油区工作办公室能源科,并开出准运证办理介绍信,由用户携标罐证到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办理落地原油准运证。
    办证地点:东营市淄博路290号,联系电话:8221748。


清罐油签证、办证

     清罐油签证、 办证 客户首先到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科,领取清罐油准运手续审报表,综合科派人到现场审核。客户持填写好的清罐油准运手续审报表,并经审报单位、主管单位、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能源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科办理清罐油准运证。
     办证地点:  东营市淄博路290号,  联系电话:822174 8。


油品、油料、废旧物资器材签证、办证
   
    油品、 油料、废旧物资器材签证、办证 客户需带销售发票、物资调拨单、单位介绍信, 到东营市油田物资稽查大队三科办证点办理准运证。电话:8221463。境内各化工厂所办准运手续,在东营市油田物资稽查大队三科驻厂办证点办理。

 准运证办证点查询表

┌─────────┬────────────┬──────┐
│名称              │地址                    │电话        │
├─────────┼────────────┼──────┤
│稽查三科办证点    │东营市淄博路290号       │8221463     │
├─────────┼────────────┼──────┤
│垦利炼油厂办证点  │垦利县城南炼油厂院内    │2529920     │
├─────────┼────────────┼──────┤
│胜华炼油厂办证点  │北二路石油大学北门对面  │8764814     │
├─────────┼────────────┼──────┤
│东营区炼油厂办证点│郝纯路胜利石化街北      │8288973     │
├─────────┼────────────┼──────┤
│军马厂炼油厂办证点│滨孤路济军基地七分场南  │3689685     │
├─────────┼────────────┼──────┤
│利津炼油厂办证点  │利津县炼油厂北门        │5620401     │
├─────────┼────────────┼──────┤
│河口炼油厂办证点  │滨孤路河口西10公里处路北│3068997     │
├─────────┼────────────┼──────┤
│南郊炼油厂办证点  │东营市南郊炼油厂院内    │8338814     │
├─────────┼────────────┼──────┤
│物资局办证点      │济南路西首市物资局院内  │8988889     │
├─────────┼────────────┼──────┤
│石油公司办证点    │史口镇利达油库院内      │8281089     │
├─────────┼────────────┼──────┤
│广饶炼油厂办证点  │东辛路小清河桥南路西    │6261074-2014│
├─────────┼────────────┼──────┤
│胜利油品办证点    │西四路与南二路交叉口北  │8188585     │
├─────────┼────────────┼──────┤
│大王华星集团办证点│大王转盘北炼油厂院内    │6872653     │
└─────────┴────────────┴──────┘

 验证及查车

    验证及查车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落地原油和油田废旧物资器材管理的精神,严防油田油品、油料、废旧物资器材非法外运和盗窃行为,东营市油田物资稽查大队在东营市主要通外路口设立稽查站点,负责检查过路车辆,验证准运手续,手续齐全无误放车。并在境内实行流动稽查,以防涉油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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