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的事由: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去台湾探亲、探病、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也可以申请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应履行的手续: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回答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询问,并履行以下手续:①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证明;无单位的,提交所在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证明。④为了减少申请证件后进不了台湾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申请人申请时还必须持有台湾当局发的“入台许可证”影印件或香港中旅社确认已办妥入台手续的证明。⑤申请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台办核准后的批件。⑥提交与申请事相应的证明。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①前往定居的,须提交能在台定居的证明。②探亲、访友的,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③旅游的,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④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⑤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⑥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⑦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受理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的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随时办理。东营市的赴台审批时限,已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台湾居民遗失来往大陆旅行证件申办补发证件的手续:台湾居民入境后遗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应当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省级公安机关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准予出境。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办理延期手续:台湾居民持一次入出境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大陆,因需要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要求延长在内地停留期限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一般可申请办理停留延期2次,每次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因治病、探亲、经贸、投资办企业等特殊原因的,可不受2次的限制。 申请办理延期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交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②交验有效的出入台湾地区证件;③交验户口申报卡;④提供与申办延期事由相应的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条件和手续:台湾居民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在大陆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可向拟定居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来大陆定居。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台湾户籍誊本和身份证影印件;②台湾公证部门出具的在台无亲属的公证书;③入出台湾地区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健康检查证明;⑤与大陆亲属的关系公证、赡养公证;⑥赡养人经济条件证明(如房产、银行存款证明);⑦赡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影印件;⑧照片(二寸的6张)。
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停留3个月以上,应办理暂住加注手续。暂住加注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至2年,特殊情况可审批签发3至5年。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审批签发3至5年。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申请或同时申请。凡台湾居民来东营投资办厂、购买房产、进行贸易等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大陆的下列台湾居民凭相关证明可向暂住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住加注或多次入出境签注:①大陆投资贸易或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②经批准在大陆就业的人员;③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的人员;④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子女;⑤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⑥已在大陆购置房产的人员。台湾居民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住加注或多次入出境签注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两份);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③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④首次申办的需交验身体健康证明;⑤与来大陆事由相应的证明。
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非法居留,应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1日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