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繁体 | 市民邮箱 | 站内搜索
首页 | 走进东营 | 政务 | 经济 | 投资 | 生活 | 科教 | 旅游 | 市民心声 | 在线服务 | 电子报刊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 > 投资服务 > 出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小字
    第一条  为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携带物等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从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和发证放行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六个一”的工作模式,即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检务与综合业务科部门集中受理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包装、人员等的报检、计收费和签证放行。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见附表)。时限是指从受理报检至发证放行的总流程时间。受理报检时限指检务部门受理报检申请、计费、财务收费检务将报检申请及随附资料转施检部门负责人签收的过程;检验检疫时限指抽(采)样,实施检验检疫到证稿复核完毕转检务签收的时间;签证放行时限指检务审稿、制证、校对、用印的时间。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书面通关与电子通关相结合。
    第七条  出入境货物的现场检验检疫和抽(采)样工作应一并完成。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检验检疫工作,由检务部门将报检单转主要责任部门(如果涉及品质的,以品质主管部门为主;在东营报关涉及木质包装检疫的,以木质包装主管部门为主),必要时相关部门自行复印有关单证资料,具体检验检疫的实施,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协调,一次完成抽(采)样和现场检验检疫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须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主要责任部门,以便汇总出证。
    第八条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携带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运输工具、集装箱,作为重点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对来自非疫区和持有效卫生检疫证书的船舶,实行以电讯卫生检疫为主的查验方式。
    对装有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查验,结合货物检验检疫一并完成。
    第九条  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登记,由卫生检验检疫科受理,检务与综合业务科负责签证放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时限
商品种类 出/入境 报检(天) 检验检疫(天) 签证(天) 备        注
动物产品 出  境 1 3 1 实验室项目加5天
植物产品 出  境 1 3 1 实验室项目加5天
植   物 出  境 1 3 1 不包括隔离处置
动   物 出  境 1 15 1 不包括隔离处置
化矿产品 出  境 1 3 1 有理化项目加5天
轻工产品 出  境 1 3 1 有理化项目加5天
纺织服装 出  境 1 3 1 有理化项目加5天
金属材料 出  境 1 3 1 有理化项目加5天
种畜禽 入  境 1 30-45 2
精液、胚胎 入  境 1 45 2
动   物 入  境 1 30 2
动物产品 入  境 1 5 2 有理化项目加5天
植物产品 入  境 1 5 2 有理化项目加5天
植物种子种苗 入  境 1 一个或几个生长期 2
运输工具 入  境 1 2 2
一般机电设备 入  境 1 30 2
聚合物 入  境 1 25 2
金属材料 入  境 1 25 2
化    纤 入 境 1 25 2
废    纸 入  境 1 15 2
塑    料 入  境 1 25 2

附件2: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检务与综合业务科集中受理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等的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出入境人员查体由卫生检验检疫科受理报检,检务签证放行。口岸内航船舶卫生检疫监督业务由卫检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 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拟制证稿、进行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
    第五条  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其他检验检疫科不负责对外答复。
第二章 受理报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受理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C.O和GSP Form  A原产地证书的;
    5、申请人委托的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等。
    第七条  受理报检时,检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缮制内容、应随附的单据等,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全、申请单内容有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缮制。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微机、登记编号、计收费。
    受理报检人员1个工作日内将报检单及随附资料转施检部门负责人签收。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而申请人承诺限期补齐的,要加附特别处理单,施检人员负责督促报检人将所缺单证补齐,不得影响出证放行。
    第八条  报检单/申请单编号为15位,1--6位为机构代码,东营局为371900,第7位为报检申请单类别代码(1--入境货物报检单,2--出境货物报检单,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4--航海健康申报书,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6--入境检疫申明卡,7--预防接种申请书,8--更改申请单),第8、9位为年度代码,第10--13位为月份、日期,第14--15位为流水号)。本编号规则自全国业务统计系统启用后实施。
第二节 受理入境报检
    第九条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认真填写/缮制报检单并提供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同一合同分批到货的,以每一提单为一报检批。
    第十条  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施检部门应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索要国外客商同意延期的书面文件资料并存档。
    第十一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及其员工在入境前或入境时,须向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申报,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三节 受理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函电、订单)、发票、装箱单、厂检合格单、信用证等,其他应提供资料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要求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由报检人写明情况,施检时以合同或信用证的最高要求作为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凭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同时核销,复印件存档。已核销完毕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收回存档。
    第十五条  在受理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卫生检验检疫科在接受出境人员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预防接种证书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受理委托报检
    第十七条  受理委托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必要的单证资料,必要时首先和施检部门取得联系,确认有能力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时方可受理。受理司法调查的报检,按照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签    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包括产地证明),由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统一对外签发。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编号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在编号后加-1,-2,-3……。
    第二十条  “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对外签发证书(含C.O)、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印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单及国内签证查询;“Form A 中英文签证印章”专用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及其查询。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书,用签证印章在证书右侧加盖骑缝章;凭单类如有附页,用检验检疫专用章加盖骑缝。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证书对外一般只签发一个正本,两个副本,留存备案一个副本。
    第二十二条 证单的签发。
    检验检疫证单分别由官方兽医、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签发。本着“谁施检,谁签字,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所有证书全部使用技术人员的签字(手签),要按大类、按专业由技术上有发言权的人签字,各科长作为被授权的签字人,对外签发证书。各科须将本部门各商品手签人员名单报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备案。通关单由检务签证人员依据施检人员的原始检验检疫记录或放行的意见签发。
    证单实行手签制度。
第二节 证书文字和文本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证书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需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应予以办理。签发两个以上语种证书时,须中外文合璧缮制。
    第二十四条 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以上正本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检务科长批准,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数量、重量栏目中数字描述的左右应加限制性符号“-”;证明识别部分如有空项打三个“*”号;证书证明内容缮制结束后,应在最后一行下面中间位置打上8个“*”,每两个*之间加一个空格。证书中结论部分英文的拼写,要求区分大小写。
    需要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以下的备注栏内。
    第二十六条 用于索赔、结算等的证书,备注栏内加注检验检疫费用。
第三节 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第二十八条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证单的有效期:
    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鲜活类为14天;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6个月;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签发出入境证单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节 更改、补充或重发证单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提出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缴纳更改费,经检务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更改或补充涉及检验检疫内容的,须经施检部门核准。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重发证单的,应将原证单收回(一正二付),不能退回的,申请人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凭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声明作废的缴费收据,经检务与综合业务科长审批后,予以重新签发。
    第三十二条 更改、补充或重发的证单使用原证单编号,更改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R”,补充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S”,重发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D”,并在证书上加注“本证书/单系××号证书/单的更正/补充”或“本证书/单系××号证书的重本,原发××号证书/单作废”。
第五节 并批和分批证单的签发
    第三十三条 并批出境货物,由施检部门查验、核准并批后,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办理放行手续,签发通关单。
    第三十四条 分批出境的货物,施检部门查验分批货物之批次,确认货证相符后,核准分批,签证人员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上核销本批出境货物的数量。报检人将核销正本之复印件交检务备案,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办理分批通关、出证手续,换证凭单正本退回报检人,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换证凭单正本存档。
第六节 证稿的核签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证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及国外备案证书格式,用词准确,符合逻辑,符合规定的证稿规范。
    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签字,主岗或副岗人员核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需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证书,其证稿必须由各检验检疫科科长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进行会签。属于以下情况的,主要责任部门科长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报分管局长核定:
    1、案情复杂、索赔数额较大或损失较大的;
    2、其他机构检验或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其结果与我局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的;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价与报价相差较大的。
    第三十七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签字,主岗/副岗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需经过检验检疫科长核签。
    第三十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将各部门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证稿收集一并转检务制证放行。
    第三十九条 现场签证的,经检务与综合业务科长批准(按空白证单印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施检人员直接签发证单,但返局后须及时补办证稿核签手续,交回已签发证书副本和未使用证单。
    第四十条  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建立证单差错登记制度,由检务签证人员每月向全局通报差错性质及内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部门负责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通关与放行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
    第四十二条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从东营口岸入境在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签发两联“入境货物通关单”,需由异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四联“入境货物通关单”。
    2、从外地口岸入境货物,到达东营安装使用的,我局原则上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由报关地签发。
    第四十三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在山东省内报关的,只要符合产地放行条件,可予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不符合产地放行条件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已出证书种类或未出证书。山东省外报关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有关证书,并在换证凭单备注栏内注明已出证书种类及编号、数量,不符合出证条件的,注明未出证书。
    第四十四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凭施检部门的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原始检验检疫记录或签署的意见,签发有关证单。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施检的货物,检务凭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和负责主要项目施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发证单。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运输、集装箱,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检疫证书予以放行。需卫生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第五章 证单、签证印章及检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东营检验检疫局的证单和签证印章由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和使用,做到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人使用,严格执行证单领用、发放和核销制度。已使用及作废证单逐份核销。
    第四十七条 对外备案所需的证单样本,须经检务与综合业务科科长审批,并加盖“样本”戳记。
    第四十八条 检务档案包括: 报检单及所附单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证稿、证单存档联等资料。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原始记录一律交检务与综合业务科最后存档。施检部门如需调阅归档资料,可到检务部门办理借阅手续。如果需要,施检部门可自行复印 1份留存。
    第四十九条 检务档案保存期限:
    1、出境检验检疫档案3年;
    2、入境检验检疫档案4年;
    3、重大案(事)件、典型案例或检获一类有害生物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六章 签证人员职责
    第五十条  按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外签发证书如有当事人提出查询或山东局安排调查任务,检务与综合业务科受理后,转施检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答复。任何施检人员个人不得接待当事人询问,更不允许自作主张,擅自提供原始资料、证明文件、样品等。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办法”为准。
办理机构:东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信息来源:
相关信息:
【Email 推荐】 纠错
主办:东营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东营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化办公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旧版
联系电话:0546-8088297 邮件地址:webmaster@dongying.gov.cn  鲁ICP备0502180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