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单位:船方或其代理人 二、具备条件: 1、船舶在抵达口岸前7天(航程不足7天的,在离开上一港时)提交《进口岸申请书》 2、船舶代理人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代理权限 3、《进口岸申请书》填报正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岸24小时前提出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5、计划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本港对码头靠泊安全、适装适卸货物、对外开放情况,船舶国籍、类型、尺度、船龄、安全检查等方面要求 三、需交文书: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2、代理公司批准证书(一次性查验)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计划 4、其他有关进出口岸核准证明 四、办理依据: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2、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文) 3、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暂行规定 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的通知(交水发[1996]701号) 5、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2号令) 6、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字[2000]81号) 五、办结时限: 当场办理(进口岸申请),1个工作日(进出口岸申请) 六、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 东营港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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