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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增值税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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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档税率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退税率。 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这些货物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刊、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对出口货物根据不同的货物施行不同的退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6%的征收率征税。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按期纳税的,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及其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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