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设置
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①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②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③市辖区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④县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城区个体诊所的设置
城区个体诊所的设置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④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非东营、河口两区户口的申请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设置诊所规模总投资6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设置个体诊所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设置申请材料首先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在15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复核(招商项目区卫生局在4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5日内予以批复(招商项目在3日内予以批复)。区卫生局根据市卫生局的审核意见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从9月1日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第一,如果双方无法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时,可以共同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根据鉴定结论协商解决;第二,医患双方中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的,可由提出一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对于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第三,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是处理的最终途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东营市医学会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在市卫生培训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33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