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公安厅、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1995〕11号) 2、办理权限:同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 3、登记条件:①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到位;④用房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规章制度健全,设备到位;⑦人员到位并符合要求;⑧医院感染符合要求;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4、申报材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③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⑨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⑩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5、办理程序:①受理申请;②审查材料、实地考查、核实;③提出核准意见;④分管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⑤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之核准结果及其理由,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过,可继续筹建或整改;否则需重新申请设置。 6、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7、办理费用:101至500张病床者,500元;100张病床及以下者,200元;不设病床者,50元。 8、办理机构: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办公楼403房间),联系电话:83310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