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公安厅、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1995〕11号) 2、办理权限:市地级医疗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 3、办理条件:①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符合规定条件;③有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且投资总额满足预算开支;④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符合环保有关标准要求;⑤选址、建筑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⑥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可行。 4、申报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⑤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办理程序:①材料初审;②受理申请;③材料复审;④分管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⑤批准,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6、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7、办理费用:101至500张病床者,5000元;100张病床及以下者,1500元;不设病床者,500元。 8、办理机构: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办公楼403房间),联系电话:833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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